(一)具有国家级或省级实验室的企事业单位,且具备较强的创新研发能力和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; (二)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专精特新“小巨人”企业; (三)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; (四)其他确有充分依据和合理理由需要增加预审额度的企事业单位。
2024-01-31 【深汕合作区深汕合作区知识产权新资讯】 Tags: 深汕合作区知识产权 深汕合作区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深汕合作区备案主体专利申请预审额度管理办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