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办法(试行)》(东科〔2023〕73号)的规定,凡我市企事业单位在获科技部牵头或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创新2030—重大科技项目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科技重大专项立项支持后,应在拿到立项文件、签订立项合同书(任务书)后6个月内向我局备案,逾期不备案的,不得享受配套资助支持。
2025-08-28 【项目申报热门政策】 Tags: 东莞市项目申报 单位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及科技重大专项情况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科技重大专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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